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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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忻城县诚信方格簇有限公司 忻城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忻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忻城县诚信方格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承租的场地腾空交还给原告忻城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二、被告忻城县诚信方格簇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忻城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18,000元(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忻城县诚信方格簇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款项汇至忻城县人民法院专户,户名:忻城县人民法院专户,账号:21×××3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来宾市忻城县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义务,义务人未履行的,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00,开户行:农行来宾分行营业室)。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