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黑龙江港进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借款本金1,142,000.00元,并以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4日起按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41,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1日起按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4,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31日起按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31,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3日起按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76,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6日起按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7日起按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黑龙江港进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43.00元,原告***负担865.00元,被告***负担15,078.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被告黑龙江港进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26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3
发布日期 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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