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港进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讷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借款本金1,142,000.00元,并以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4日起按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41,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1日起按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4,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31日起按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31,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3日起按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76,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6日起按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7日起按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黑龙江港进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43.00元,原告***负担865.00元,被告***负担15,078.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被告黑龙江港进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26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