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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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黑0903执754号之四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罚金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085e9858e0d482b352ce78334@wx.tenpay.com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693.6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 e9858e0d482b352ce78334@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 币1693.6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刘颜德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为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日期 | 2020-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