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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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欠款本金96925.2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利息(截至2020年3月21日,利息5566.1元,违约金4407.91元;自2020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0.0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支付;上述利息及违约金总计不超过实际欠款本金的年利率24%);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其他手续费2664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