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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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5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5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5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85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00元、交通费99元、护理费8407.20元、误工费12190.68元,以上合计29496.88元; 四、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的上诉请求; 五、驳回***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05元,由***负担585元,由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9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3元,由***负担100元,***自负623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自负。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