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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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8420.36元、误工费25895.52元计34315.88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1000.00元,合计45315.8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13612.83元、伙食补助费5200.00元、代理费6000.00元计24812.8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7.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