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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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宁夏农垦茂盛草业有限公司返还位于宁夏银川市××区二支二斗6农东至二支二斗七农渠,西至二支二斗五农渠,北至二支二斗渠,南至二支二斗农路的承包农田及小片荒地47.8亩; 二、被告(反诉原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宁夏农垦茂盛草业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土地2017-2018年度承包费9948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宁夏农垦茂盛草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果树及苜蓿补偿款111901.4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宁夏农垦茂盛草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张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宁夏农垦茂盛草业有限公司负担19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张某负担50元。反诉费712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张某负担648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宁夏农垦茂盛草业有限公司负担641元。鉴定费10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