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百代佳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百代兴盛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百代兴盛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投资本金110万元;

二、被告北京百代兴盛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自2015年4月3日起至实际返还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以1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北京百代兴盛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31
发布日期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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