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北京百代佳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百代兴盛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百代兴盛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投资本金110万元; 二、被告北京百代兴盛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自2015年4月3日起至实际返还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以1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北京百代兴盛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