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都机场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都机场支行截至2019年8月24日的借款本金、利息、手续费、违约金共计324476.2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被告***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都机场支行自2019年8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三、被告***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都机场支行律师费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7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4
发布日期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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