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真浩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辉、廉晓巍、***、武孜、赵轩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赔偿***车辆修理费700元、交通费8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元,由***负担67元(已交纳),由被告***、张辉、廉晓巍、***、武孜、赵轩共同负担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7-31
发布日期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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