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真浩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辉、廉晓巍、***、武孜、赵轩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赔偿***车辆修理费700元、交通费8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元,由***负担67元(已交纳),由被告***、张辉、廉晓巍、***、武孜、赵轩共同负担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