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新苏商联合投资有限公司
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新苏商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7834.81元及退还工程押金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4元,由原告***负担1462元,被告新疆新苏商联合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权。

裁判日期 2019-07-14
发布日期 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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