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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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在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于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违约损失七十七万一千七百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定金三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八百八十三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二千二百七十四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一万一千六百零九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九千一百九十六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五千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