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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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德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德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鼎红世纪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五千八百七十三万六千九百九十九元及利息(以人民币四千七百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德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德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鼎红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德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德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鼎红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十三万七千六百六十九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德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德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鼎红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