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牛客科技有限公司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为原告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牛客网上发布道歉声明(道歉声明须用被告手机号XXXXXXXXXXX在牛客网上注册的账号发布,道歉声明内容须事先经本院审查),道歉声明持续时间为三十日;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公证费3,240元及律师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22元(此款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3,761元,由原告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736元,由被告***负担25元,被告应负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2
发布日期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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