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65,632.57元、截至2020年8月11日的利息16,302.07元、逾期利息8,438.18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息之和81,934.6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1%计算);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律师费损失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2元,减半收取计78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5
发布日期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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