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2018年2月5日至2018年4月7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27789元[4555586元×日万分之一×61天(2018年2月5日至2018年4月7日)];

二、被告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2018年4月8日至2019年11月7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526626元[4555586元×日万分之二×578天(2018年4月8日至2019年11月7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562200元,给付标的554415元,占诉讼标的98.6%,本案案件受理费942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290.1元,由原告***负担13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1
发布日期 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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