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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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凯都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凯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库尔勒市交通东路龙湾半岛2栋2单元703室的产权登记; 二、被告新疆凯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违约金1118.03元; 三、被告新疆凯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契税等共计6653.77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33.77元(原告未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