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6月1日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0年3月16日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三、原告***就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及利息对被告***、***提供的抵押财产运城市新区盐湖大街以北周西路以东某某街以南某某庭××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30
发布日期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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