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运城市盐湖区车站福康面粉加工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运城市盐湖区车站福康面粉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1.5%计算,自2017年7月6日起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包含已支付的2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被告运城市盐湖区车站福康面粉加工厂、***、***、***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9
发布日期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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