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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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运城市盐湖区车站福康面粉加工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运城市盐湖区车站福康面粉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1.5%计算,自2017年7月6日起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包含已支付的2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被告运城市盐湖区车站福康面粉加工厂、***、***、***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