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新苏商联合投资有限公司
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2019)新4026民初68号民事判决;

二、新疆新苏商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工程款133,217元及返还工程押金5万元,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994元,合计10,358元,由***负担2278元,新疆新苏商联合投资有限公司负担80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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