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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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苏商联合投资有限公司 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2019)新4026民初68号民事判决; 二、新疆新苏商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工程款133,217元及返还工程押金5万元,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994元,合计10,358元,由***负担2278元,新疆新苏商联合投资有限公司负担80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