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骏景地产有限公司 河南瑞和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许昌绿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许昌绿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金89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利息以本金89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自2019年3月22日计算至2019年12月2日;逾期利息以本金89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7875%计算,自2019年12月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对被告河南骏景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许昌市前进路南侧、魏文路西侧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许市国用(2011)字第008000030号]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河南骏景地产有限公司、河南瑞和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在与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被告***在与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被告***在与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被告***在与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300元,由被告许昌绿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骏景地产有限公司、河南瑞和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