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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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至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4027民初1196号 原告:新疆至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丁金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现住新疆特克斯县。 原告新疆至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立案。2019年12月3日,新疆至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96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98元(原告新疆至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新疆至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石娜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李晓凯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