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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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宁0104执恢1159号 游青松: 申请执行人游青松与被执行人宋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15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宋超支付申请执行人游青松货款1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9月24日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25元,依法缴纳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强制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游青松与被执行人宋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154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