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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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君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龙井尚融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延吉市君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41.6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1月30日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875元,由被告***负担3770元,原告负担1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