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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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省中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2019)吉0183执445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和规定履行义务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重新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葛传生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吴逍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