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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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5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22日,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3日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1238元,剩余1262元,减半收取63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0
发布日期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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