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督促民事令

发布于:2020-1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案号 -
案由 其他民事
法院 安多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西藏自治区安多县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0)藏0624民督11号

申请人:***,男,藏族,牧民,****年*月**日出生,系西藏安多县人,现住西藏安多县。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扎西平措,男,藏族,牧民,****年*月*日出生,系西藏安多县人,现住西藏安多县。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9年8月,本人向被申请人出售一辆小车,该车价值为45000.00(肆万伍仟元整),本约定被申请人扎西平措于2020年5月份支付所欠买卖车款45000.00元整,但被申请人在约定时间内未支付买卖车辆款,现请求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扎西平措发出支付令,督促其立即支付车辆买卖款45000.00元整。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扎西平措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买卖车辆款45000.00元整。

申请费308.33元,由申请人***来承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普布措姆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德吉贡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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