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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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甘肃武阳盐化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陇西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武阳盐化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陇西县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80万元,并承担截止2018年6月21日止产生的贷款利息131.916363万元,两项合计311.916363万元,此后的利息按年利率8.4%计算,至贷款清偿之日; 二、如被告甘肃武阳盐化有限公司未在上述时间内偿还贷款,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陇西县支行有权就被告甘肃武阳盐化有限公司名下办理的抵押登记的位于漳县武阳镇碧盐街使用面积为10163.41㎡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为漳他项(2012)第030号)、位于漳县城关碧盐路**的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房他证漳政字第××号)以及在漳县工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的20万吨烟硝项目机器设备(详见漳县工商局抵押登记清单)在最高额7250万元限额范围内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被告甘肃武阳盐化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陇西县支行给付保全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陇西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50元,由被告甘肃武阳盐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