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平阳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煤矿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煤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平阳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货款739565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元[7549155.00元×4.75%÷12×17月(自2015年3月9日至2016年8月5日止)];[7395655.00元×4.75%÷12×10月(自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9月18日止)],合计元;

二、驳回原告山西平阳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620.00元,由原告山西平阳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235.95元,被告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煤矿负担65384.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1
发布日期 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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