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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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公司 淄博顺心陪护服务有限公司 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山东德润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残疾赔偿金106000元,共计120000元,扣除已支付10000元,需再支付110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损失共计72079.59元; 二、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损失共计72079.59元; 三、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920元; 上述第一项款项及本院确定的诉讼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至原告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淄博临淄分行,账号:62×××18);上述第二、三项款项由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至被告***账户920元(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荣成成山支行,账号:62×××36),剩余赔偿款项71159.59元及本院确定的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至原告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淄博临淄分行,账号:62×××18)。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8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8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公司负担1799元,由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负担7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