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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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阳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南阳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承建的并经验收合格的1#商住楼; 二、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九分公司自2009年9月17日起,按80万元的日万分之三向南阳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至房屋交付之日止,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南阳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给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程款289418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24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四、南阳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钢管租赁款283000元; 五、驳回原告南阳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72元,反诉费57412元,合计106484元。由南阳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9849元,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369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3-01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