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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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3民初69号民事判决第五项、第六项; 二、变更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3民初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南阳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承建的并经验收合格的1#商住楼; 三、变更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3民初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九分公司自2009年9月17日起,按80万元的日万分之三向南阳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至房屋交付之日止; 四、变更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3民初6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南阳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给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程款2989849.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24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五、变更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3民初6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南阳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钢管租赁款30000元; 六、驳回南阳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9072元,反诉费57412元,合计106484元。由南阳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6349元,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401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9879元,由南阳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6349元,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335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南阳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2000元,由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03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