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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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平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伤残、医疗项下损失:交通费200元、医疗费185元,合计385元,由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385元; 二、***财产项下损失:车损41300元,由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 三、***财产项下剩余损失39300元,由中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赔偿39300元; 四、***其他损失:评估费300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3620元,由***、邯郸开发区潜龙运输有限公司赔偿3620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所含给付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通过银行付款,可汇入***在招商银行上海江湾支行62×××93账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6元,由***、邯郸开发区潜龙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