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邯郸市永年区运兴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03民初274-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法定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军、张虎城,系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住***。 负责人:李兰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雪婷,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永年区运兴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曹士义,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社友,系河北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邯郸市第一医院,住***。 法定代表人:刘吉祥,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金涛,该医院职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邯郸市永年区运兴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邯郸市第一医院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作出的(2019)冀0403民初274号民事裁定书,文字上有错误,现予补正。 (2019)冀0403民初274号民事裁定书正文中第2页正数第二行添加“原告***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邯郸市永年区运兴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邯郸市第一医院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审判长李文喜审判员张刚 审判员张建周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贾晓娜  |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