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邯郸市永年区运兴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03民初274-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法定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军、张虎城,系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住***。

负责人:李兰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雪婷,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永年区运兴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曹士义,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社友,系河北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邯郸市第一医院,住***。

法定代表人:刘吉祥,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金涛,该医院职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邯郸市永年区运兴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邯郸市第一医院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作出的(2019)冀0403民初274号民事裁定书,文字上有错误,现予补正。

(2019)冀0403民初274号民事裁定书正文中第2页正数第二行添加“原告***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邯郸市永年区运兴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邯郸市第一医院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审判长李文喜审判员张刚

审判员张建周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贾晓娜

裁判日期 2020-04-15
发布日期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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