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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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公司 邯郸市永年区运兴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医药费限额内赔付第三人邯郸市医院医药费5400元; 二、被告***、邯郸市永年区运兴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付第三人邯郸市医院医药费35500.73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支付第三人邯郸市医院6926元; 四、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第三人邯郸市医院医药费及借款22846.02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8元,由被告李蕙、被告邯郸市永年区运兴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245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公司负担5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