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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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8)鲁1502民初5226号民事判决; 二、南京友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瑞兴、王磊货款32400元及利息(利息以32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王瑞兴、王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0元,均由南京友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