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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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安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山西安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54200元并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利息自2018年9月3日起按年利率9.40%计算至实际还款日)。 二、被告***、***承担逾期贷款的罚息(逾期贷款罚息按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三、被告***、***、***对借款本金21542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1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