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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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丹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误工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90,359.15元; 二、被告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赔偿款中的15,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4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2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