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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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仟佰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3民初10428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西安浪潮足球俱乐部教练,住***。 委托代理人:***,男,西安市不动产档案管理中心职员,住***。 被告:陕西仟佰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仟佰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仟佰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住***。 被告:***,女,1970年8月6日,汉族,陕西仟佰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西安市碑林区。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陕西仟佰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6月12日签订《股权投资协议书》一份,购股数为1056250股,每股1.68元(合计1774500元),购股手续费126750元。合同签订后,王南海即向第四被告***个人账户(XXXXXXXXXXXX0716)转款3600000元,因为***是帮王南海代持股权,所以是王南海不是***转款。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若股份公司在18个月内未完成设立工作,原告可以收回转让资金、相关回报及手续费,被告至今未组建股份公司。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已签订的《股权投资协议书》中应退还的本金1774500元及利息1042518.75元,购股手续费126750元,共计2943768.75元(被告拖欠原告的相应利息应按照股权投资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年利率15%支付,利息自2015年6月1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截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仟佰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借贷涉及人数众多,数额特别巨大,本案借贷行为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50元原告***预交,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