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航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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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芒市人民法院(2017)云3103民初612号民事判决;

二、由被上诉人云南航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诉人云南普凡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人民币375000.00元及违约金(以375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自2015年10月31日计算至2017年10月30日止);

三、驳回上诉人云南普凡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上诉人云南航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云南航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9593.00元,由被上诉人云南航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云南航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负担6207.00元,由上诉人云南普凡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负担3386.0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529.00元,鉴定费20000.00元,合计20529.00元,由被上诉人云南航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云南航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122.00元,由被上诉人云南航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云南航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负担6549.00元,由上诉人云南普凡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负担357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芒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需要说明的问题:1、一审卷中无云南航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委托严雨婷委托手续;

2、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2017年7月4日反诉状、延期举证申请书、鉴定申请书,2018年1月17日申请书、反诉状(上列时间均是落款时间)均无云南航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印章;

3、一审只有一份送达反诉状送达回证,送达时间为2018年1月5日。被上诉人一审中两次提交反诉状,若送达变更后的第二次反诉状(落款时间为2018年1月17日),那么送达时间与反诉状落款时间相冲突,同时从变更后的第二次反诉状落款时间及开庭时间(2018年1月25日)来看,剥夺了上诉人的答辩时间,庭审中也未询问上诉人是否放弃答辩期;

4、被上诉人一审提交延期举证申请书,但一审法院合议庭未进行合议,从一审卷中也未反映是否答复被上诉人;

5、2017年7月27日一审原承办人廖昌富对双方当事人所作询问笔录,从内容上可以看出其并非征求上诉人是否同意鉴定,而是征询双方是否同意由德宏振宏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上述问题经向一审变更后承办人杨丽菊询问:其对问题1答复为通知过严雨婷补交云南航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委托手续;问题2没有注意到;问题3是上诉人代理人张莉到芒市法院办事时,在法院未收到被上诉人变更后反诉状时,为便于送达,张莉提前签收送达回证,其后补送变更后反诉状;问题4芒市法院均不进行合议,其已口头通知当事人同意延期,但未作书面记录。

合议庭少数意见: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裁判日期 2018-10-06
发布日期 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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