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云南新兴航钢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云南沙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保山鹏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盈江县人民法院(2019)云3123民初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一、由被告云南沙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云南新兴航钢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20,784.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云南新兴航钢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盈江县人民法院(2019)云3123民初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由被上诉人中国共产党盈江县委员会党校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16元,由被上诉人云南新兴航钢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3,476元,由上诉人云南沙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中国共产党盈江县委员会党校各承担人民币4,470元;鉴定费人民币10,000元被上诉人云南新兴航钢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16元,由上诉人云南沙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