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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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02民初1631号 原告: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韩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员,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1969年11月9号出生,汉族,住***。 原告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被告***、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娟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程雪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