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纠纷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云南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为原告***办理保龙·龙庭苑第3幢1单元第5层501号房地产的权利证书。

二、由被告云南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相应违约金(以购房款4248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75%,自2017年4月1日起计算至涉案房地产所有权转移至原告***名下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540元,由原告***负担340元,被告云南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1-04
发布日期 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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