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赣州汇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茂申置业有限公司 赣州天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赣州汇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赣州发展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金(含管理费)11514976元、留购价款1元、律师代理费64542.52元; 二、被告赣州汇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赣州发展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19年7月28日之前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42111.11元,之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514977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9日起按年利率8%的标准计收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三、若被告赣州汇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原告赣州发展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被告***持有的被告赣州天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若被告赣州汇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原告赣州发展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被告江西茂申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位于上犹县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以下几项之和的范围内优先受偿:1.被告赣州汇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欠付租金(含管理费)、留购价款10860002元;2.2019年7月28日之前的违约金304743.44元;3.2019年7月28日之后的违约金(以10860002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8%标准计算);4.律师代理费64542.52元; 五、被告***、***、***、赣州天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江西茂申置业有限公司、***、***、***、赣州天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赣州汇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赣州发展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65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6658元,由被告赣州汇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西茂申置业有限公司、赣州天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