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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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2002民初309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2002民初309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为:上诉人四川筑鼎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工程款204,395.32元及利息(以204,395.32元为基数,利息从2014年4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04395.32元为基数,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3,8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875元,由上诉人四川筑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908元,被上诉人***负担32,96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4,717元,由上诉人四川筑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案鉴定费210,0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05,000元,上诉人四川筑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156元,由上诉人四川筑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1,241元,被上诉人***负担21,9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