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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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濮阳市巴黎街万原超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濮阳市巴黎街万原超市(经营者:于瑞云,实际经营者:***)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第915682号“泸州老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濮阳市巴黎街万原超市(经营者:于瑞云,实际经营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3000元; 三、驳回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00元,濮阳市巴黎街万原超市(经营者:于瑞云,实际经营者:***)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7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