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濮阳市巴黎街万原超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濮阳市巴黎街万原超市(经营者:于瑞云,实际经营者:***)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第915682号“泸州老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濮阳市巴黎街万原超市(经营者:于瑞云,实际经营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3000元;

三、驳回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00元,濮阳市巴黎街万原超市(经营者:于瑞云,实际经营者:***)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发布日期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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