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攀枝花市鑫海源工贸有限公司 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12月29日至2019年6月28日的物业服务费2870元、生活垃圾清运处置费396元、物业服务费违约金400元,共计3666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