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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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攀枝花市桠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鄂02民终25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攀枝花市桠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弘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建晖,四川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住***。 法定代表人:李应锐,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锦明,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萍,该厂职员。 上诉人攀枝花市桠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2019)鄂0204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攀枝花市桠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对其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起诉主张的21万元货款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期间。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攀枝花市桠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攀枝花市桠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前向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支付设备款20万元。若逾期支付,则按下陆区人民法院(2019)鄂0204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向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履行付款义务;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5元、保全费1860元,由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攀枝花市桠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三、双方就本案再无任何纠纷。 上述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柴 卓 审判员 黄显珠 审判员 段 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田 梦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