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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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石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566043.56元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96元。由原告***、***、***、***、***负担108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公司负担4688元;原告负担的部分在其预交的诉讼费中扣减,剩余部分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期届满前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