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赣州中航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泊头市金键模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赣州中航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签订的XTL-1项目覆盖件部分新开模具承包合同,合同编号为:GZZH-2016-1103。 二、被告赣州中航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泊头市金键模具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4月9日至保证金实际返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赣州中航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